在2020年10月,司法部官网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不止规定了抗震支吊架等其他抗震设计的强制性,还对于勘察、设计和施工有了全新规定,下面小曼就将重点内容转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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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符合功能要求和适应地震破坏效应的抗震措施。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场地类别,对场地地震破坏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选址、不良地质处置等建议。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采用的抗震措施。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二条 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下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三)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工程。
第十三条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措施施工质量的管理,确保质量责任可追溯。
国家鼓励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不丧失建筑功能。
上面就是《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全新规定,还希望各位朋友们仔细阅读,牢记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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